本報訊(發文人李倩)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案由乍一聽以為案件事實清楚,其實事故責任并不像表面顯現的那樣,法官抽絲剝繭才理清了各主體之間的實際責任。
小張于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與天津某教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該教育公司的教師。今年3月,該公司稱小張因工作失職導致教學設備損壞,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小張應承擔賠償責任。隨后,雙方因教學設備損壞的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公司將小張訴至法院。
教育公司表示,小張在職期間,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將用于上課的平板電腦帶回家中,直至交還前,并未提出該平板電腦已損壞。離職后,小張歸還公司物品時,公司發現平板電腦屏幕損壞。故公司要求小張賠償平板電腦屏幕維修費用1999元、平板電腦折舊費用100元,共計2099元。小張表示,在疫情形勢比較嚴峻時,公司提供線上授課服務,該平板電腦是公司提供的教學工具。最初拿到該教具的時候,其屏幕已有裂縫;之后在上課期間,有學員曾經不小心摔過該平板電腦,更加劇了屏幕裂縫的情況。公司提供的該平板電腦銷售發票上的日期為2018年,小張當時并未入職,且公司要求其賠償的費用為購買費,并非維修費。該平板電腦作為教學工具,系正常磨損。同時,小張表示,在與公司行政部門當面交接離職物品的時候,對方已經檢查了物品,并未提出設備損壞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教育公司購買平板電腦供教師及學生作為教學用具使用,平板電腦平時存放于教室,由在該教室上課的教師進行保管,領取及交回平板電腦時均不需登記,對該類設備如何報修亦未進行規定。在2021年疫情形勢較嚴峻期間,小張曾居家從事線上授課工作,其間使用該公司平板電腦。該物品于2018年6月購買,價格為1978元。2021年7月,小張在離職交接時將包括涉訴平板電腦在內的單位物品歸還原告,公司未提出任何異議。
法院認為,該教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及管理方,未對平板電腦的保管、使用、流轉、維修制定相應的制度,涉訴平板電腦在該公司作為教學用具交給小張之前已投入教學使用,小張系因工作需要使用涉訴平板電腦。同時,小張在交還該平板電腦時,該公司并未對其所主張的該物品具有的明顯的表面瑕疵提出異議,后該物品亦由該公司長期自行保存。故該教育公司主張涉訴平板電腦的表面裂痕系由被告造成,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 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