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056 證券簡稱:萊伯泰科 公告編號:2021-032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及相關股東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大股東持股的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萊伯泰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萊伯泰科”)股東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簡稱“WI HARPER”)持有公司3,705,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5.53%。上述股份來源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于2021年9月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WI HARPER因自身資金安排,計劃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擬通過集中競價及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股份合計不超過2,01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其中,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670,000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3個月內實施,且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擬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1,340,000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的3個月內實施,且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
減持價格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若減持期間公司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計劃將進行相應調整。
一、 減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上述減持主體無一致行動人。
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上市以來未減持股份。
二、 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注: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減持的,將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的3個月內實施,即減持期間為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且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
(一) 相關股東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東及董監高此前對持股比例、持股數量、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數量、減持價格等是否作出承諾 √是 □否
根據《北京萊伯泰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WI HARPER關于持股意向和減持意向的承諾如下:
1、關于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之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減持本公司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發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股份轉讓有其他規定的,本公司承諾遵守該等其他規定。
(3)如果本公司違反了關于股份鎖定期承諾的相關內容,則由此所得的收益歸發行人。本公司在接到發行人董事會發出的本公司違反了關于股份鎖定期承諾的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收益交給發行人。”
2、關于減持意向的承諾
“(1)本公司將嚴格根據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鎖定事項出具的相關承諾執行有關股份限售事項;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鎖定承諾規定的限售期內,本公司不會進行任何違反相關規定及股份鎖定承諾的股份減持行為。
(2)股份鎖定期滿后,本公司屆時將綜合考慮資金需求、投資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確定是否減持發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確定依法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嚴格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屆時有效的減持規則進行減持,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3)減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發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本公司因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發行人上市后因欺詐發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等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不得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4)減持方式
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減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5)減持價格
在股份鎖定期滿后2年內,如本公司確定依法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以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發行價格進行減持。如自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至披露減持公告期間發行人發生過派息、送股、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的,本公司的減持價格應相應調整。
(6)減持數量
①采取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
③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5%。
(7)預先披露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 15個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減持計劃,并予以公告。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8)披露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本公司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本公司減持達到發行人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本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如果本公司違反了有關承諾減持而獲得的任何收益將歸發行人,本公司在接到發行人董事會發出的本公司違反了關于股份減持承諾的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收益交給發行人。”
本次擬減持事項與此前已披露的承諾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屬于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無
三、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減持首發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 相關風險提示
(一) 減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
在減持期間內,股東將根據市場情況、公司股價等因素綜合決定是否實施及如何實施本次股份減持計劃,減持時間、減持價格、減持數量等存在不確定性。
(二) 減持計劃實施是否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風險 □是 √否
(三) 其他風險提示
本次減持計劃相關股東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相應的承諾的要求。在股東按照上述計劃減持本公司股份期間,公司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北京萊伯泰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