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1日訊 8月27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了《關于對上海汽車空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上海汽車空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汽配”)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披露發行人的關聯自然人委托他人持有供應商大比例股權情形、未披露發行人與委托持股的供應商發生大額采購及房屋租賃等關聯交易情形、存貨和固定資產分類核算不完整、收入確認依據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海汽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上海汽車空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汽車空調管路和燃油分配管等汽車零部件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該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8日,注冊資本25300萬人民幣,大股東為上海汽車空調器廠有限公司,持股43.27964%。
據證監會網站顯示,2021年5月14日,上海汽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被證監會終止審查。而據該公司2020年6月19日報送的招股說明書顯示,上海汽配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是邵航、臧寶玉。上海汽配原擬在上交所主板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超過8433.50萬股,擬募集資金5.93億元,擬用于浙江海利特汽車空調配件有限公司年產1910萬根汽車空調管路及其他汽車零部件產品建設項目等四個項目。
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汽車空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汽車空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披露發行人的關聯自然人委托他人持有供應商大比例股權情形、未披露發行人與委托持股的供應商發生大額采購及房屋租賃等關聯交易情形、存貨和固定資產分類核算不完整、收入確認依據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