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從現在開始,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是以前港式影視劇里,警察抓犯罪分子時,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經典臺詞。
然而,在我國,如果被告人拒不開口交代,沒有口供,可以認定其犯罪嗎?
江蘇宿遷發生的一起強奸案,法院蕞終在沒有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零口供”判決被告人強奸罪成立。
【案情簡介】
李女士與其丈夫,共同經營著一快遞物流公司,2021年3月的一天半夜,熟睡中的李女士突然被驚醒,一個只穿內褲的男人,正趴在她身上,對她上下其手地摸著,清醒過來的李女士,劇烈反抗,不料該男子卻開始掐她脖子,并威脅她不準反抗,意圖強奸。
但是,在李女士的拼命反抗下,蕞終該男子未能得逞,迅速溜走了,李女士也隨即認出了此人,該男子正是他們公司新招聘來的員工賈某,李女士隨即報警。
原來,當天李女士丈夫與賈某一同外出喝酒,李女士為了給丈夫留門,便沒有鎖門,將臥室門虛掩著,結果被賈某鉆了空子。
警察將賈某抓獲后,賈某卻辯稱其當晚鬧肚子,去李女士房間是找廁紙,期間和李女士發生了爭執,也承認打了她,但卻堅決否認強奸。
警方對其四次訊問,賈某都堅持否認強奸,也未露出什么其他破綻。因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和其他物證,該案一時陷入了僵局。
原來,賈某有過強奸罪的犯罪前科,其曾因強奸罪進入過監獄,因而具有較強的反偵查、反訊問能力。
后來,該案進入檢察機關后,他們調整了辦案思路,該案中的核心問題是,賈某拒不承認強奸犯罪的意圖和事實,因此,檢方緊緊抓住其中三個疑點,通過補強證據,認定了賈某的犯罪事實。
1、“當時是凌晨,氣溫只有2度,其為何僅穿內褲去上廁所”;
2、“鬧肚子,為何去老板娘臥室找廁紙”;
3、“發生一般爭吵,為何要掐老板娘脖子、胸部等”。
蕞后,法院對該案,以“零口供”作出了判決,認定賈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對于該案,該如何看待呢?
一、何為“零口供”判案,本案是否適用?
“零口供”案件,是一種通俗的說法,意思是在刑事訴訟中,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口供,但是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犯罪事實成立的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刑事訴訟中,如果只有被告人或者嫌疑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
但是,如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認罪,沒有其有罪的口供,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完整的證明其犯罪事實,則能夠認定其有罪并處以刑罰。即“零口供”案件。
二、本案中的賈某,依法構成強奸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賈某雖然拒不承認其強奸意圖,但是,根據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其進入被害人老板娘房間的所做所為,能夠從客觀上判斷出其強奸犯罪的主觀故意。
其在半夜,在溫度只有2度的情況下,只穿內褲上廁所,同時,進入老板娘李女士的臥室借廁紙,其辯解,非常不符合常理。并且,在和被害人李女士發生爭吵時,掐李女士頸部,左胸下部等,更是無法自圓其說,其強奸犯罪的意圖昭然若揭。
據此,可以認定賈某對李女士進行了侵犯,其意圖是強奸,應當以強奸罪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案中,賈某犯強奸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因為被害人李女士的強烈反抗,因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中,賈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拒不認罪,存在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因此,法院在對其蕞終量刑時,綜合考慮,判處了其三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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