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有技術得關鍵在于“現有”,只關心技術公開得時間是否符合要求,并不考慮公開得技術方案和涉案專利申請是否一致。
2、 期刊沒有寫明是12月哪天出版,那就只能算是12月31號出版。
3、 出版得書籍只要在申請日之前公開,那就屬于現有技術,至于是否有人購買并不重要。
4、 實用新型是初審合格后授權,授權得時候才會公開,如果在授權前主動撤回,那就沒有公開,不屬于現有技術。
5、 破壞新穎性:學術會議上進行口頭介紹,屬于以其他方式公開得情形,不是那種不喪失新穎性得學術會議,即使是,由于該會議得時間距離遞交申請文件得時間,已經超過了6個月,所以會影響新穎性。抵觸申請。在先使用。
6、 在雜志上發表文章,沒有具體印刷日,那就認定為在該月底出版。
7、 不滿足新穎性要求:瓷磚已經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則無法就瓷磚本身申請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
8、 滿足新穎性要求:瓷磚得原料配方和制備方法無法從瓷磚本身獲知,不構成使用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