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于很多人來說,很難,作為律師,雖然精通法律,依然覺得在現有法律規定以及制度之下,很難。
但是,天底下沒有離不了婚,只有不懂如何離婚的人。找對適合自己的方式,離婚,只是時間的問題。
一、離婚的方式。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對于離婚、子女撫養(撫養權和撫養費)、財產分割(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自愿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得已采取訴訟方式離婚的一種選擇。
二、不同方式離婚的程序。
1、協議離婚程序。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訴訟離婚程序。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具體的訴訟程序,可以參照律師,我的這個案件,能不能起訴?這篇文章。
三、不同方式的可能結果。
1、協議離婚可能結果。
(1)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撤回,或者在冷靜期過后的下一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去申請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失敗,重新申請或者直接訴訟。
(2)沒有任何一方撤回,雙方在冷靜期過后30天內去申請發放離婚證,順利離婚。
經常有當事人問:所有協議離婚的都必須要經過冷靜期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普通人面前還是很實用的,沒有人有特權。
2、訴訟離婚的可能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怎么才算感情破裂,誰來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終由法院或者應該是承辦案件的法官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當事人和律師要做的是提供證據,陳述事實,努力說服法官。
律師辦案實踐中,如果不存在以上四種情形,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本著“勸和不勸分”的理念,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給予雙方一個訴訟上的離婚冷靜期,起訴的一方想再次起訴,需要等半年以后才可以。
但是,《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所以,沒有離不了的婚,只有不懂怎么離婚的人。
協議不成,可以訴訟,符合條件,一次離,不符合第一次判離不了,分居(不是分床)再等一年,起訴應當準予離婚。
律師忠告:婚姻不是兒戲,離婚后影響很多,決定要謹慎,離婚一定是要把損害降到最低而不是造成更大傷害,如果存在家暴,建議立刻報警、治療,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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